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持续强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监管,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再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强化宣传告知、自查自纠、专项行动、日常监管和交叉互查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责任主体的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意识;严肃查处标签和说明书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兽药市场标签和说明书乱象,持续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编写、印制等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要一追到底,切实提高兽药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生产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等。
(二)重点品种
兽用抗菌药、中兽药等。
(三)重点措施
1.重点惩治“涉证”“涉号”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查验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GMP证号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严厉打击涉及伪造和套用相关“证”“号”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查验“兽用处方药”标识。对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要重点查验“兽用处方药”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3.严厉打击六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所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一律按假兽药处理;二是对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合,并经确认非法添加了其他成分的,一律按假兽药处理;三是对所标注用法用量擅自改变的,一律严肃查处;四是对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一律按劣兽药处理;五是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一律按劣兽药处理;六是对不标明或更改休药期的,一律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从重处罚公告。通过实施规范再行动,发现我部第2071号公告规定的情形,一律从重处罚。
三、任务分工
我部兽医局负责规范再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规范再行动实施工作。
四、实施步骤
规范再行动实施时间为2015年3月初至11月底,分为4个阶段。
(一)研究部署阶段(2015年3月)。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再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标签和说明书清理规范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应做好自行销毁处理工作,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产品下架、停止销售使用以及清退工作。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拉网式集中排查违法违规标签和说明书,发现违法情形,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交叉互查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再行动经验,及时改进监管措施,始终保持对标签和说明书规范的高压态势。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工作和定向督查工作(通知另发),促进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规范再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及时更新完善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第二册)编制和发布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签和说明书样版等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并实施本辖区规范再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确保规范再行动取得实效。
(三)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经验做法报我部兽医局,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规范再行动总结及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