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徽省查获了一批假种子案件,不法经销商销售5万斤劣质种子,致1000多户农民的3000多亩玉米减产,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日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销售伪劣种子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法商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60万元。
2010年11月底到12月初,河南人秦永生从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裴宏处购进 “蠡玉16”散装玉米种5.8万斤。同年12月初,秦永生印制了“冀玉988”玉米种包装袋,将上述购进的“蠡玉16”散装玉米种5万余斤,装进“冀玉988”玉米种的包装袋内,每包“冀玉988”包装袋内装有3斤“蠡玉16”玉米种,以“蠡玉16”玉米种冒充“冀玉988”玉米种销售给萧县个体工商户董昌海,董昌海又将该假冒的玉米种销售给段建英,由段建英等人走村串户销售给萧县各乡镇1081户农民,共销售3548袋玉米种。2011年农历6月,陆续有农民反映,其种植的“冀玉988”玉米种发芽率低。后经宿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该玉米种出苗率低,质量不合格。经查明,全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经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秦永生销售的“冀玉988”玉米平均产量194.6公斤,合计减产427420公斤,后经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损失889033.6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永生以劣质的“蠡玉16”品种玉米种子冒充“冀玉988”品种玉米种子予以销售,致使萧县种植该玉米种3550亩,减产427420公斤,使生产遭受近9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从案发到一审宣判前,对其造成生产遭受的特别重大损失分文没有赔偿,其主观上没有悔改之意,法院对其从重处罚。根据秦永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秦永生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律师说法
一、销售假冒伪劣种子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并赔偿损失。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秦永生将“蠡玉16”散装玉米种当作“冀玉988”进行销售的行为,无疑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应当受到严惩。农民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赔偿。
二、农户买到劣假种子该怎么办?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种子的范围、购买假劣种子造成损失后如何索赔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果遇上了种子纠纷,农民应该依法维权。《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结合自身遇到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看自己是否买到了假劣种子。购买到假劣种子后,应如何索赔?可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多少?按照《种子法》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歉收、绝收导致的其它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农民可以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寻求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如向种子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三、如何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一方面农业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同时,农民也应该掌握一定的购种常识,提高自己的警觉性。律师特别提醒农民:
1、购买种子应到正规经营单位,不要购买包装不合格的种子,不要购买质量难以保证的散装种子,注意察看种子的光泽、饱满度、成熟度、净度、有无霉变等外观性状;
2、注意阅读种子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注意种子的生产年月;
3、一定要向经营单位索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