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完善兽药管理目标责任追究制度。与全县24家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了兽药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与全县1210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签订了安全使用兽药承诺书。
二是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给全县所有规模以上养殖场、兽药经营门市发放1200余份兽药经营、使用告知书;对全县兽药经营门市,结合兽药GSP日常巡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随着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兽药可追溯系统、新版GSP检查验收评分标准等相关兽药管理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按要求对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告知和讲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落实和执行。
三是严格审查在辖区内销售的兽药产品。加大兽药审核、备案力度,严格审查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兽药。执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对兽药生产企业的资质、所供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检测报告等逐一审核,对审查合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登记备案后允许在辖区内推广使用,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或者兽药产品,禁止在本县销售,发现的假劣兽药一律销毁处理。
四是强化对使用环节的监管。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及养殖集中区域实行了定期巡查监管制度,特别是对畜禽养殖集中区域进行每周一次的巡查、走访和了解,重点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五是集中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生物制品的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积极配合省市对全县兽药及生物制品的抽检工作,对上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行严厉的追溯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