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回函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个批次的,市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并督促其整改消除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隐患。7月26日,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山东省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预防和减少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消除兽药产品安全隐患
根据《通知》,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约谈是针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约谈市兽药部门负责人以及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与其一道对存在的问题集中剖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兽药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谈话提示活动。
哪些情形将被约谈
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兽药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兽药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发布的兽药质量安全信息涉及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兽药生产经营者存在不符合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评价抽检、定向抽检和跟踪抽检中发现假兽药或质量不合格的,对兽药存在兽药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GMP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兽药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保持兽药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兽药生产(经营)者因兽药质量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被列为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八) 生物制品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没有经营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的;
(九)一年内回函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超过3个批次的;
(十)经营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告知制度的;
(十一)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山东省兽药监管追溯系统GSP管理软件的;
(十二)兽药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整改落实不到位将影响企业工作开展和被罚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方式进行,邀请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列席约谈会议。
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的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将被收回许可证、停止文号申请受理,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