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按照财金[2013]7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保监局联合发文对我省育肥猪保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据了解,在全省范围内,凡是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体重等于或大于10公斤的育肥猪全部投保,按规定对育肥猪进行免疫接种、佩戴耳标、建立档案、落实出栏报检制度,对全部病死育肥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条件全部具备的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其育肥猪可以投保,并可对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育肥猪死亡的情形获得相应赔偿。
每头育肥猪保额为500元,保费为30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和养殖场分别承担50%、15%、5%、10%和20%(中央财政、省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和养殖场分别承担50%、20%、10%和20%)。
育肥猪实际参保数量为保险期内出栏育肥猪数量和保险期内死亡育肥猪数量之和,每头死亡育肥猪赔付金额为其尸重(公斤)乘以5元,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保险承办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不得拖赔、少赔、无理拒赔,赔款要通过“一卡通”直接交付被保险人。
省畜牧局副巡视员朱立良介绍说,实施该保险机制不仅可降低生猪养殖场(小区、合作社、户)的养殖风险,还可提升养殖管理水平,推进动物卫生检疫,防止病死生猪流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