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农药混合使用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就不应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用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二、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反应或不良的物理变化。如果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剂不产生絮聚或大面积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三、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产生药害,如果产生药害,就不能混合使用。
四、农药混合后要增效。农药混合后,应提高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
五、农药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