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实施工作,农业部兽医局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规定,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实时上传产品信息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生产信息数据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据了解,农业部将利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