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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龙门25万株“问题粉蕉” 90多户蕉农受损

   日期:2015-01-0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com    浏览:123    评论:0    

  本是龙门县粉蕉大量上市的季节,当地龙华镇香溪村廖峰的3000余株蕉树却一片残败:每株只有3-4梳结果,且果指短,商品性差,部分粉蕉仍在抽蕾,"都是因为种植'问题粉蕉',才让我血本无归。" 

  上述的"问题粉蕉",是廖老板去年国庆前后从龙华镇四围村广田蕉苗场刁某辉处购得。截至目前与他遭遇相同的,共有超过90户蕉农,涉及龙华、永汉多镇。他们均是在相同的时间向刁某辉购入了"问题粉蕉"苗。据悉,这批粉蕉苗均来自于一级苗商高州人关某处。刁某辉已被龙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关某仍在逃。 

  "问题粉蕉"确认非"广粉一号" 

  在龙门,因受柑桔黄龙病的肆虐,原本的柑桔产区逐渐被香蕉和粉蕉替代。龙门县农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龙门地区种植的粉蕉基本上为"粉蕉一号",杂粉类粉蕉极少。因而,当地人说粉蕉,指的也就是"广粉一号"。  

  据了解,90余户受"问题粉蕉"亏损的农户,多是从种桔转为种蕉的新手,基本没有辨别苗木的能力。因而直到今年4月,发现蕉树不来蕾后,才意识到有可能是苗木有问题。 

  沙迳镇农户廖成说,种出的蕉只能每天拉到集市上去零卖,熟人才愿意以1元/斤价格购买,相比真正的"广粉一号"则可卖至3.5元/斤。"管理到现在,除了能收点蕉的侥幸心理,也不敢破坏证据。"廖峰的蕉园除了从刁某辉处购入的3000余株"问题蕉苗",还有从其他苗场购1000株表现正常的"广粉一号".两者在相同的栽培管理下,后者株产40-50斤,净收入百元。 

  龙门县农业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4月10日,30多名受害蕉农来到龙华镇四围村广田蕉苗场投诉粉蕉苗质量有问题,不能正常生长,极有可能是变异苗,无法正常生长及挂果,并向刁某追讨经济赔偿。4月13日,龙华镇政府、龙门县农业局介入协调,初步处理方案为由场主刁某辉联系一级苗商关某,并要求其于当月13日协商赔偿事宜。但关某并未现身。 

  4月17日,龙门县农业执法大队登记受害果农名单,截至目前已登记90多户。4月23日,龙门县农业局应永汉镇蕉农叶伟忠、龙华镇蕉农梁炳南等农户诉求,邀请了广东省农科院果树研究所研究员许林兵为组长的专家组,在永汉镇马星村、龙华镇水口镇、四围村、香溪村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为:"问题粉蕉"不是审定的"广粉一号"粉蕉品种。不过,其也同时提出,"问题粉蕉"在龙门种植植株相对比较矮小,生长慢,假茎较细,叶片较窄小,缺刻,过冬后恢复较慢,蕉农应充分考虑气候因素对经济栽培的风险。 

  "问题粉蕉"每株收入仅为12.8元 

  "4月23日鉴定结果就出来了,为何10月才给到我们?"叶伟忠说,在农业局组织鉴定后,受害蕉农曾多次询问才最终在6个月后拿到了鉴定书。  

  对此,龙门县农业局回应,县执法在现场鉴定后,又分别于7月18日和10月14日组织了龙门县农技推广中心、县水果办等有关技术人员到投诉出现"问题粉蕉"的粉蕉园进行调查,出具的估损意见为:"问题粉蕉"和"广粉一号"种苗的苗木价格与投入成本相同,分别为1.8元/株、40元/株。然而,有部分"问题粉蕉"蕉园直到今年10月份仍未抽蕾挂果,几近绝收。另外部分蕉园未抽蕾挂果粉蕉的比率达60%以上,平均株产仅8公斤。若按收购价1.6元/公斤计,每株收入12.8元。同等栽培管理条件下,"广粉一号"株产14公斤,收购价5.6元/斤,株收入78.4元,两者相差6倍多。这也意味着"问题粉蕉"每株的损失值为65.6元。  

  在龙华镇司法所,记者看到一份由刁某辉提供的购苗合同。其显示,自2012年10月,增城正果镇人刁某辉从高州一级苗商关某处购买了10万株粉蕉苗,且要求蕉苗须壮无病,大田变异率不超过5%,供苗时间为2013年春节前后。4月17日刁某辉的一份调查笔录显示,截止2014年4月17日,已卖出253800株"问题粉蕉".若按65.6元/株的估损价值计算,"问题蕉苗"造成的损失或可达1665万元。  

  从司法所调查结果来看,在被拘留后刁某辉出具了购苗时由关某提供的《蕉苗繁育委托书》、《香蕉苗、粉蕉苗销售合同》和龙门县农业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未能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龙门县农业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已证明刁某与关某的购苗合同上,使用公章系造假。目前,龙门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刁某辉,并全力追捕关某。  

  目前,龙华镇司法所已将收集的受损农户的有关身份及经济状况证明的登记表上交与县司法所。当地法律援助处相关负责人说,对本案涉及到的农户经济赔偿,可依据刑事附带民事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流程是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后,再由受损农户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时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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