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畜牧水产局获悉,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厅不久前出台了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该《意见》,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为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该《意见》提出,奶牛养殖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所有的定点屠宰场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支持鼓励推广建设生物发酵降解无害化处理设施。家禽养殖场、年出栏3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要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建化尸窖(池)。有条件又确实需要的县(市)区可由县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乡镇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并配备冷库、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在扶持政策上,该《意见》提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补贴范围。对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失信的养殖场列入黑名单,降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重点监控并予以曝光,同时取消一切相关政策性补助,三年内不予申报和安排任何项目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