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牧业管理局加大依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力度,严禁弃运销宰食等违法行为发生。
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抛弃、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处理情况的义务。
广大群众要提高对非法抛弃病死畜禽和加工、出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认识,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该局将依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