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我市畜牧兽医部门正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
市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赵东华介绍,目前我市家畜家禽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偏低,随意处置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十分必要。
据了解,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意见》指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畜牧兽医部门将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引起疫情扩散、病死畜禽进入食用环节等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