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6日获悉,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园林绿化灌溉等使用再生水,要求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2003年,银川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条例施行10年来,对加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银川市城镇化的推进和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改革,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节水工作需求。银川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条例新增加了再生水利用管理内容。规范了再生水利用行为,鼓励园林绿化灌溉、工业用水、道路保洁、汽车洗刷、厕所冲洗以及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使用再生水。要求新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与市、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为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
面对日益突出的饮用水安全隐患,条例全面强化了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法定的专业检测资质等。
针对城市供水节水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行为,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加大惩处力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