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一些高毒农药被限用和定点经营,为了加强农药的规范使用,又出了一些使用违规农药可被拘留的新依据。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送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