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深入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合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惩罚分明、考核科学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实施方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起草制定,明确了自治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改革范围、改革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实施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经费、探索工程管护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