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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

   日期:2014-06-30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108    评论:0    
核心提示: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农业部制定了《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2014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

  2014年6月24日

  附件下载: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

  一、背景

  2013年我国出现首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以来,已造成多人感染和发病死亡,并对家禽产业造成影响。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研究表明,目前从家禽和环境中分离的家禽 H7N9流感病毒对家禽无致病力,但存在变异成高致病性毒株的风险。为加强源头控制,及时发现、逐步剔除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决定实施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

  二、目标

  通过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市场链分析,掌握家禽H7N9流感病毒时间、空间、群间分布状况。及时清除家禽养殖、市场流通等重点环节中家禽H7N9流感病毒,有效降低病毒向人传播风险,降低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禽场传播风险。

  三、技术路线和防控措施

  限制家禽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围绕活禽交易市场、养禽场和野生禽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基于风险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并清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

  (一)摸清病毒污染面

  监测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按照是否发现过病毒,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重点监测省份和一般监测省份,前者监测范围应覆盖各环节,后者监测范围以流通环节和种禽场为主。

  重点监测省份。对所有活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同时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批发市场每月监测,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每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对所有种禽场(包括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进行血清学监测,每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对其他家禽养殖场(村)进行血清学监测,应确保监测频率和数量。

  一般监测省份。对所有活禽批发市场同时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每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必要时选择部分重点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开展监测。 对所有种禽场(包括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进行血清学监测,每年至少集中监测两次。 对其他家禽养殖场(村),应结合H5亚型禽流感监测计划开展家禽H7N9流感血清学监测。

  野生禽鸟栖息地。在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和青海湖等湖泊湿地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等水网地区,对野生禽鸟采样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所有场点的环境进行采样,开展病原学监测。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各专业实验室主要负责种禽场、批发市场和野生禽鸟(家禽野禽界面)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开展监测样品采样、病源追溯及养殖场(村)、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监测工作。

  (二)剔除阳性禽群

  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要求,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处置。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近屠宰。对上述感染群以外的同场(村)其他禽群,在感染群处置后应再次进行血清学监测,监测证明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

  在家禽或环境样本中监测到阳性的,应开展追溯调查,了解病毒来源和可能污染的场点,对可能污染的场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旦家禽H7N9流感病毒发生变异,成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三)流通调运监管

  对跨省调运的活禽,各地应结合H7N9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结果开展产地检疫。 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调运家禽进行H7N9流感实验室检验。

  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30天。隔离观察未见异常,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对活禽进行规模饲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对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应进行严格消毒。

  (四)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

  各地应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1、活禽交易场所。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活禽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措施,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制度。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在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逐步推行“活禽不过夜,当天集中屠宰,冰鲜上市”制度。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活禽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疫病监测工作。 一旦检测发现阳性,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彻底清洗消毒后,经地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方可重新开放。

  2、家禽养殖场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指导养殖场点加强饲养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制度,推广全进全出、封闭管理的养殖模式,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毒。加强养殖场防疫设施建设,有效防范家禽与野鸟等野生动物接触。鼓励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质优市”的市场机制。

  四、其他要求

  (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控工作。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推进计划实施。

  (二)经费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禽流感监测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实施。

  家禽H7N9流感扑杀补助,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扑杀数量据实结算。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监管,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三)科技支撑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各专业实验室要深入开展病原学研究,加强家禽H7N9流感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建立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方法,加快形成完善配套的标准化诊断试剂。 开展各级兽医实验室家禽H7N9流感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和质量控制的能力比对,确保结果准确。

  各地应加强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基础设施,提升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省级和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

  (四)宣传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兽医和兽医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家禽养殖人员、经纪人、承运人、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防疫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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