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我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从今年3月起,省物价局根据我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和价格行情变化等因素,下发了《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相应价格管理新规,进一步缩小中药饮片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苏州市物价局也根据《通知》适时制定了符合苏州实际的有关调整政策。我市将严格执行苏州制定的价格标准和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
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符合《中国药典》及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常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已在苏州市场销售的,每年定期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未销售将使用的,由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出核价申请报物价部门审批临时最高销售价格。在此基础上,省物价部门还要求放开大部分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
下放政府指导价管理权限
在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权限方面,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具体品种,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中药饮片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通知》还明确,为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立评审方法、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质量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品种的中药饮片试行开展差别定价工作,体现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和调节功能。
试行中药饮片价格联动等管理模式
《通知》中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成本审核、价格制定的合理性,结合生产企业成本的变化规律对成本数据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量化。核算中药饮片出厂价格时,应当考虑原药材的类别、等级及炮制工艺的复杂程度,根据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及部分成本项目标准最高额(率),包辅材料、检验费用、期间费用等按实际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核算成本过程中未达到标准额(率)的,以实际耗用费用计入定价成本。根据《通知》精神,苏州市物价局将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价格管理专家评审制度,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在条件成熟时试行中药饮片价格联动、差别定价制度等管理模式。
加强中药饮片价格行为监管
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十分重要。《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必须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中药饮片的实际零售价格及相对应的具体规格、产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苏州市物价局制定了具体的标准,中药饮片流通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3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加价率销售。
与此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规定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