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省厅召开宣传贯彻《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视频会议,省厅崔凤友副厅长、省政府法制办孙成文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厅政策法规处李建国处长主持会议。
孙成文处长从《办法》内容涵盖范围、制度设计、可操作性和出台过程四个方面介绍了《办法》的特点,对宣传贯彻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崔凤友副厅长从落实依法治国重大部署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办法》的重大意义,解读了《办法》在渔船管理原则、管理体系、渔业船舶船型管理和退出机制、进出港签证管理制度、渔业船舶停靠管理、鼓励休闲渔业发展、强化渔业船舶属地管理、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体系、渔业船舶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的创新内容,对贯彻实施好《办法》进行了部署安排。
厅政法处、科外处、渔业处、省总队、信息宣传中心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各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分管领导,政策法规、渔政科(处)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0日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山东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办法》共6章35条。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并要求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