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品抽检和监督工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并印发了《烟台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从抽样、制样、封样、现场信息采集以及执法监督的职责、内容、违法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抽检工作实际操作情况,制定并印发了《烟台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
“以前我们都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实施的,如今是根据烟台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范,将进一步规范水产品抽检及监督工作。”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场与质量监管科科长谭孝告诉记者,《规范》从抽样、制样、封样、现场信息采集以及执法监督的职责、内容、违法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谭孝告诉记者,被抽样单位(个人)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仍拒绝抽样的,渔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抽样人员或者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抽检不合格水产品论处。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水产品生产单位可以自收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