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国人获取我国种质资源戴上“紧箍咒”
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谁占有数量大、种类多的种质资源,谁就有希望在未来农业林业生产中占有主导权。
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长期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4.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很多外国个人和组织想方设法谋取这笔巨大而宝贵的财富,而现行法律的疏漏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定,致使一些境外机构通过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以交换品种资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国外。如世界种业寡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多项专利。
为充分保障国家对种质资源的主权,防止优异种质资源的流失,草案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现象十分突出,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据了解,目前90%的天然林已遭到砍伐,树种群体遗传资源原生性和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原生长在长白山、完达山和小兴安岭地区的红松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与红松相伴的水曲柳、椴树、黄波罗等珍贵树种母树也仅存5%左右。此外,为单纯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大量种植人工林,造成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大面积下降。
对此,草案规定,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关键词 育种创新机制
让“图纸”上长出“房子”
一粒种,万担粮。基础性育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我国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53%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还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数(2.37%)的四分之一,而其中用于育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80%都投入到商业性育种当中,对基础性育种投入很少,从事基础性研究的人才流失严重。
此外,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以科研院校为主,目前80%以上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和教学单位。由于不参与市场竞争,部分科研项目与生产实际需求脱节,品种的市场适应性不强,相当一部分育种成果停留在论文阶段,真正能转化的育种成果只有30%左右。就如同漂亮的建筑图纸画了不少,却没能真正建起几座气派的大房子。
而作为直接联系市场的种子企业,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加上国家鼓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很难真正形成自主创新体系。我国现有5949家种子企业,其中大部分都靠购买品种进行生产经营,具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严重不足。即使是最具研发实力的登海种业,每年育种科技投入也只占其销售收入的5%左右。
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也就是说,以往研究哪些项目、科研成果好不好是由专家评定的,今后则要看其是否能受到市场欢迎,是否能给广大农民带来新的效益。
关键词 非主要农作物
用公开透明遏制“劣币驱逐良币”
近年来,我国蔬菜、果树和花卉等非主要农作物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蔬菜的产量、产值已超过粮食,成为我国第一大农产品,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依照现行种子法的规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处于法律和管理的盲区。育种者耗时耗力研发出新品种,假冒侵权者将其变换一个名称后不需申请登记就可以直接上市销售,导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了解,天津市农科院黄瓜所培育的一个黄瓜品种,假冒者经包装改名后有近40个不同名称的同一品种黄瓜种子在市场上销售,育种者想要维权又存在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各种问题。
育种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国内品种创新动力受阻,国外品种顺势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目前,95%的甜菜品种、65%的向日葵品种和70%的高端设施蔬菜品种来自国外,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价格垄断,进口番茄种子甚至卖出黄金价,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制约了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需登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收集种子样品,不掌握品种特征特性,无法判定市场上销售种子品种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无法判断品种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等违规的成分,因此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而用种者、媒体以及全社会也无法得到权威、准确、真实的信息,对真假品种难以辨别,这已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重大疏漏。
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进入市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蔓延。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
卖“改装车”需经“原创车主”同意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在现有品种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某一特定基因,或者利用生物技术添加某些修饰性特征的方式获得的一个具有特异性的新品种,其绝大多数特性都与原始品种一致,仅有个别性状的改变。这种育种过程与育种的原始创新相比,要简单得多,花费的时间和投入的力量也比原始品种创新少得多,却可以完全合法占有原始品种权人的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如同把一辆原创设计的车辆改换两个车灯,一辆“改装车”就摇身一变当“新车”卖,这对原创车辆的所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未作区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短、平、快新品种的培育,不仅严重挫伤原始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导致植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突破性品种越来越匮乏,形成育种原地踏步的恶性循环。
为此,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卖“改装车”可以,但要经过原创车辆所有者的同意。此举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盛行现象,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