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保护野生药用资源
严禁盗采和使用高毒农药种植野生药用植物
据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办公室公布,广西现有已知药用植物基源种4064种,占全国第二,仅次于“植物王国”云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区的药用植物资源保护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发展仍然比较落后。7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今后,盗采野生药用植物或者使用高毒农药种植野生药用植物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介绍,对野生药用植物开发利用,即大力发展人工栽培来满足市场需求,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人工栽培技术研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不少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人工栽培的成本比收购野生药材的高,企业就不会下血本去研究开发。因此,无论是直接对企业进行资金扶持,还是对科研机构进行资金扶持,都需要政府的投入。
针对目前政府对药用植物种植尚未实施补贴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设立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野生药用植物资源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扶持濒危野生药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同时,鼓励建立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人工种植、培育基地。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公布保护名录,设立资源保护区,就地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还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区(点)的建设和运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盗采野生药用植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盗采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的,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种植野生药用植物,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的,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