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受农委委托,作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刘振伟说,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发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种子生产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种子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适时修改种子法,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刘振伟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80人次提出修改种子法和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25件。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修改种子法的建议。2013年,修改种子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修改。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种子法修订草案。
种子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现代种业要求,立足于提升我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业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范,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种子法律制度。
种子法修改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其做大做强;四是保障种业安全和生物安全;五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