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银川5月28日电 记者 申东 在陈醋中添加敌敌畏“增色添味”,不顾食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天,“黑心”老板王某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8月14日,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王某租住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的出租房内查封了已开口的半瓶敌敌畏以及包装好的山西老陈醋、老抽王和商标标签600余张。经鉴定,从查扣的已包装好的山西老陈醋中检测出敌敌畏成分,通过请教专家得知敌敌畏确可提升醋的色泽与口感。后查知,嫌疑人王某2008年7月30日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被告人王某明知敌敌畏系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为了自己的私利,在其生产的老陈醋中添加敌敌畏,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王某因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表示,201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问题是各级相关执法部门齐抓共管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有些不法分子将利益摆在良心之上,仍旧铤而走险制假售假,必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