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病死畜禽端上百姓餐桌,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从严治理抛弃、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买到健康畜禽产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意见》中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确保所有的规模养殖场(户)都能纳入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
另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80元的补助政策的地方配套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运输车辆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根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的责任。还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鼓励对抛弃、收购、屠宰、贩卖和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