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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制定出台《野生枸杞保护条例》

   日期:2015-06-03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482    评论:0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海西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件野生枸杞保护单行条例,它的批准实施,将推动全州野生枸杞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28条,内容涵盖了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的管护区域、采集期限等各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规范了野生枸杞保护、管理、利用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并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处罚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枸杞的相关管护工作,对野生枸杞分布范围进行普查,评价资源储量,合理布局开发利用区域。积极开展野生枸杞生态、经济等价值核算和补种费用成本调查,编制野生枸杞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野生枸杞植株价值、补种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保护补偿协议,界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负责管护工作。
 
  《条例》规定:在野生枸杞集中连片分布区域,建立保护点或种质资源保护地,对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承包沙化土地,从事生态治理,推进枸杞产业健康发展。同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技术推广部门开展野生枸杞人工驯化、苗木繁育、栽培技术研究及生产、推广、经营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枸杞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枸杞的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对在野生枸杞管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或举报有功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相关部门部门工作人员在野生枸杞管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野生枸杞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野生枸杞叶的采集期,8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野生枸杞果的采集期,其余时间为禁采期。在禁采期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的,没收采集的果和叶或违法所得,并处价值或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在野生枸杞保护区进行采集活动的,应征得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给予经济补偿。未征得同意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盗挖、滥挖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违法所得;盗挖不足20株的处植株价值5倍的罚款,20株以上的处10倍罚款;滥挖不足50株的处3倍罚款,50株以上的处5倍罚款,并责令支付补种盗挖株数10倍、滥挖株数5倍所需的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收购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价值3倍的罚款。运输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其运输的植株和运费,对货主并处价值30%的罚款,对承运人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采集技术规程或进行可能造成污染、毁坏林地项目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未造成植株毁坏的,处每平米10元的罚款;致使植株毁坏的,处价值5倍的罚款,并支付补种3倍植株所需的费用。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设置或标志的,责令修复或赔偿,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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