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种子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这一涉及农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调整对象涉及育种者、繁种者、用种者、经营者、管理者、执法者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各方都十分关注,统一认识难度很大。贯穿种子法修改全过程的核心问题,就是精心慎重地设计每一项制度,使之既符合现代种业的发展趋势,又适应我国种业发展实际,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目前,种子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对种子法修改的背景、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介绍一些基本情况,希望对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快立法进程有所帮助。
一、我国种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种子工作和种业发展。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中央文件提出“种子第一,不可侵犯”;毛泽东同志提出把“培育和推广良种”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措施之一;邓小平同志强调“农业靠科学种田,要抓种子、优良品种”,“农业问题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中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生产占世界25%的粮食,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种业发展大体经历了自繁自用、统一供种和市场化发展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发展都是由当时的农业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及农村经济体制决定的,具有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
(一)自繁自用阶段(1949年至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归农民个人所有。在初级社时期,与个体经营相适应,生产用种主要是农民自繁。农民响应政府号召,就地繁育优良品种,多余的由政府预约收购调配,“家家种田,户户留种,种粮不分,以粮代种”是当时的真实写照。高级社时期,良种繁育逐步转变为主要由农场承担。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又形成了主要由村集体自繁、自选、自留、自用、国家辅之以必要调剂的“四自一辅”模式。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生产陷入低谷,粮食紧缺,农作物种子出现严重混杂退化,为此,全国建立以县良种场为骨干、公社良种场为桥梁、生产队种子田为基础的三级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名义是三级体系,但由于技术水平不高,管理力量薄弱,种子“一年纯、两年杂、三年退化”问题十分普遍。
这一阶段,种子没有商品属性,没有种子企业,也没有商品种子市场。
(二)统一供种阶段(1978年至2000年)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种业也形成了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的“四化一供”模式。各地以种子站为基础建立具有垄断地位的县种子公司,按照“不赔钱略有盈余”原则开展种子加工经营活动,这一阶段的种子有了商品属性。1995年,国家开始实施包括良种选育、生产繁殖、加工包装、推广销售、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种子工程”,提出了种子产业化的发展思路:第一步,行政推“三率”(标牌统供率、种子精选率和种子包衣率);第二步,竞争建中心(建立大中型农作物种子加工中心);第三步,联合建集团(培育较大规模的种业集团公司)。“种子工程”的实施,提升了良种化水平,到2000年,我国共育成并推广农作物新品种1210个,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换率达56%,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量达到80亿公斤。同时,种子管理体制开始改革,种子站与种子公司分设,管理职能归种子站,经营职能归种子公司。由于种子站与种子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职责、经费、人员没有做到完全分离。种子公司由于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负债经营的占70%以上。
这一阶段,种子经营管理实质上仍是政企、事企不分,种子市场仍是缺乏竞争的市场。但是,提出了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并为之探索,为而后深化改革作了必要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