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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改的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

   日期:2015-07-0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531    评论:0    
 
  9.完善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
 
  修订草案将国务院有关扶持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增了“扶持政策”一章,主要包括财税、信贷、保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方面。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予扶持;将先进适用的制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种业;国家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省级政府确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鼓励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发展种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建设。
 
  上述规定中,有些已经在实施,但没有系统化、长期化,有些规定的层次较低。这次修改,较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
 
  10.完善法律责任
 
  结合上述制度设计,种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林林总总涉及30多处。一是增加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的3项规定。二是增加了对19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假冒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以欺骗、贿赂或其他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转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将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行为、违反规定进出口种子行为、经营种子没有使用说明的行为、伪造测试数据行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源行为、未经审核批准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开展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经营推广应当登记未登记种子行为、经营推广已公告退出种子行为、私自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成果行为、未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种子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品种测试或试验数据造假行为、从事种子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三是加大了对10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或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违反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审定种子,强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等。四是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以上十个方面的内容,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省级政府的种子储备责任,将烟草种、中药材种管理纳入了法律规范范围等。
 
  种子法修改从调研到完成起草工作,历时五年多时间。目前草案对十项制度的完善,是取得了最大公约数,这与各方面立足我国种业长远发展、摒弃部门利益、积极参与和推动是分不开的,期待种子法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建立我国现代种业制度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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