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在认定上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曾一春:《通知》就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在工作中,有几个问题应注意把握好: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统筹开展,改进完善“绿色证书”制度。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概念上有联系,分类上可合并。经认真研究,我们把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统一起来,不做重复工作。应该说,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都是广大农业劳动者中素质较高的群体。这之前,工作上把农村实用人才分为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类,把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从各类型包含的对象看,农村实用人才中的前三类与新型职业农民的范围大致相同,只是名称略有区别。为了统筹推进认定工作,将新型职业农民中的社会服务型改为专业服务型(主要针对为农业各产业生产经营开展服务的劳动者群体),这样可将农村实用人才分类简化为三类:即新型职业农民、技能带动型、社会服务型。对农业部门而言,当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的主要任务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主要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关于认定之后发放证书的问题,按照既尊重历史又创新发展的原则,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对认定后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简称“新绿证”),同时鼓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培训获得培训证书,并引导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另外颁证,避免“证书”满天飞。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有所侧重,建立科学的认定标准。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重点是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既考虑到当前认定工作的实际,便于操作、避免重复,也符合当前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同步发展。
认定标准是指挥棒。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人才。按照围绕产业抓人才的原则,认定标准的制定,一定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如种植业人才由种植行业提出认定标准,畜牧业人才由畜牧行业提出认定标准。制定的认定标准,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要符合当地产业实际、行业发展实际,要科学。认定时,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属于哪一类就申报哪一类,符合哪一级就确定为哪一级,取消人数和比例的限制。
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要协调配合,明确具体承办机构。为了抓好认定工作落实,需要明确一个具体承办机构。各级农广校及依托其建立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是我国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机构,是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作用,把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项,确保认定工作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