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桐乡市农经局(农办)获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已于本月施行。该《办法》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早在2013年,我市就编制出台了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完成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调整划分,确立了“生猪减量提质、优先发展湖羊、稳定发展家禽”的目标。2014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着力改变传统低小散养殖结构,控制养殖总量,支持发展规模养殖,提升养殖场规模化水平,实现发展方式全面升级。
近两年来,结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及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桐乡开展违建猪(禽)舍清理专项行动,在对禁养区、主要河道两侧、污水直排及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进行关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低小散养殖专项整治。自2013年以来,累计拆除猪舍面积130多万平方米,拆除禽舍70多万平方米,生猪存栏减少20余万头,削减比例超过70%。同时,以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和“生猪退养镇(街道)、村”为抓手,有序实施生猪养殖行政村、镇(街道)区域全面退养。到目前,已有河山镇等3个镇(街道)以及93个行政村实现了生猪区域退养。
养殖畜禽,最大的污染在于畜禽的粪便、病死的尸体及产生的污水。《办法》在这方面也作了规定,以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承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死亡动物处理方面,桐乡在2014年死亡动物处理中心及配套收集体系取得创新突破的基础上,完善“场(户)定点暂存、镇(街道)统一收集、工厂集中处理”机制,实现全市死亡动物工业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在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上,推广“畜粪生态化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新模式。实施畜禽粪便加工还田、蝇蛆转化生物质、沼气工程等资源循环模式,全市规模场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7%以上,规模养殖场实现生态化治理。
此次《办法》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的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消纳以及染疫畜禽、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并列出了处罚标准。在明确养殖户责任的同时,也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范围做出了规定,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责任清单。
据介绍,经过前期开展的低小散养殖专项整治,全市低小散养殖基本实现全面清理,2015年桐乡生猪存栏量将控制在4.9万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