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步伐不断加快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信贷支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农业农村融资渠道不断拓展,为农业稳产增产和农民快速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央行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涉农贷款余额23.6万亿元,占贷款总比重的28.1%,同比增长13%,其中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同比增长19%,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6.7%。
应该看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一是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建立起包括货币、信贷、利率、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多方面的金融支农政策体系;二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理念和条件建设明显增强。从把农村当作金融“抽水机”到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从金融“离农弃农”到重新回归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三是农村可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资源要素交换市场正在生成,为农村金融提供了有效的担保物品;四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一些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三农”需求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大大提高了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旧矛盾与新挑战交织并存
农民贷款难,企业融资贵,既有旧的体制约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主要存在四大约束:
一是农村普遍缺少可供担保的有效财产。农民可支配财产价值低、变现能力差,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要求,农民拥有的可抵押物很少。比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受法律规定限制,不能用于抵押;农机具、畜禽、农产品等也都不是银行愿意接受的抵押物。
二是农村金融产品服务与农民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农村贷款额度小,与农业规模化种养的资金需求相距甚远。贷款利率高,农户单笔贷款数额小、经办成本高。还款期限短,并且“年初放贷、年终收贷”的贷款期限安排与农业生产季节性资金需求不匹配。
三是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发生新的变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带来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同步推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发生巨大变化。以血缘、姻缘、亲缘为基础的传统农村社会关系加快瓦解,农村由熟人社会快速向陌生人社会转化,传统的重口碑、守信用的社会信用和评价体系发生新变化。
四是国家支农金融政策存在跑冒滴漏和权力寻租现象。中央和各地对农村金融都有一些政策支持和倾斜,但有的地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跑冒滴漏和权力寻租,让政策执行效果打了折扣。
三、破解农村金融难题重在制度创新
当前,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国家持续加大财政投入支农的力度受到制约,必须发展农村金融弥补投资缺口;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要从“黄箱”向“绿箱”转变,必须发展农村金融间接支农;传统农业从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金密集型现代农业转变,从分散经营向新型规模化经营转化,必须发挥农村金融支撑作用。因此,应紧紧围绕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新要求和新任务,着眼根本性问题,启动系统性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一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发育滞缓,关键在于农村缺少担保财产。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尽快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上设置担保权利,唤醒农村沉睡的资产,扩大有效担保物的范围。同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担保产品价格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担保财产交易平台。
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阶段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开发不同档次、不同期限的贷款产品和服务。针对农民最为需要的贷款种类进行扶持,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贷款、规模主体贷款、农村中长期基础设施贷款等,通过优先扶持这些贷款种类,使有限财政资金更好地发挥支农效果。积极探索“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贷款模式,减少操作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开发企业财团抵押、种养产品浮动质押、保险保单质押等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产品。稳妥发展互助金融、互助保险。
三是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一般农户贷款数额小、时效性高,发展小额信用贷款最直接、最划算。要重构和完善农村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由央行或农村金融主营机构牵头,采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整合农业经营主体财产情况、种养产业、经营状况、履约记录等信息,建立健全数据详实、信息权威、指导明确的农村征信体系。
四是加大农业“走出去”金融保险扶持力度。农业“走出去”,既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和资金需求,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需要强大的资金推动和风险保障。农业金融要与农业同步走出去,甚至先行一步。要制定农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战略,为“走出去”农业企业、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商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和保险保障。
五是严格农村金融强农惠农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和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农惠农政策,要坚决贯彻执行,确保各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坚持农村普惠性金融的主体地位,只要符合贷款条件,就应该一视同仁地执行政策,防止嫌贫爱富,歧视小农户,搞差别化对待。加强贷款经办过程监管,防止跑冒滴漏、变相操作和权力寻租。严格涉农贷款统计和检查监督,确保国家政策实惠落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主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