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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多举并措狠抓畜禽养殖污染

   日期:2015-08-12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43    评论:0    

  近日,婺城区召开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部署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行了讲解,部署了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解读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新《环保法》。

  为确保养殖业主自觉履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的责任,会上,全区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业主签订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承诺书,承诺做到安全、生态养殖。

  整治目标:畜禽养殖场规范化整治

  据了解,早在今年5月,婺城区农林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三改一拆”办、环保分局五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婺城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通告要求位于《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定期将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分别向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备案;明确了乡镇、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乡镇(街道)负责养殖污染情况调查,落实辖区《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养殖场(户)整治提升;区环保分局负责落实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查处;区农林局负责加大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对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区国土分局负责对不按规定限期整治的畜禽养殖场违法用地情况依法查处;区规划分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区三改一拆办、乡镇(街道)负责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通告明确了综合整治工作时间节点:6月30日前,“低小散”养殖场(户)、村中所有养殖场(户)和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在《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内,无法进行整治或经整治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养殖场(户)予以关停和拆除;10月31日前,《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区内各养殖场(户)按要求进行污染整治提升并如期通过验收,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12月31日前,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或整治无望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关停拆除。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有必要的须符合《婺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

  验收办法: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污染需达标治理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的“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我区特制订了《金华市婺城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据了解,该《办法》对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新设立的畜禽养殖场也有了相应的环境准入门槛。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界定为规模养殖场。该办法的实施将促使畜禽养殖场规范化运行。标准包含养殖场畜禽排泄物治理基本设施配备要求、生态消纳利用要求、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要求、养殖废气和其他固废处置要求以及污染治理管理与运行等内容。

  在治理要求方面,养殖场要推广节水养殖技术,淘汰传统的冲栏洗栏模式,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量;实现“两分离”、“三配套”的基本设施配备要求,通过肥水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途径进行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且保证去向可靠;畜禽粪污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经无害化处理;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具体消纳配置参数需结合各地耕(林)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等确定。

  种植业消纳基地配套建设或购置田间储存池、沼液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其中,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养殖场排放沼液(含粪肥)的总量(最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必须满足耕(林)地消纳需求并运行正常;不能自行消纳的,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他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如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等),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方面,配套有效的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施、设置标准的废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在养殖废气、其他固废处置方面,办法规定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场应当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同时,养殖场要妥善处理利用沼气,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并建立控制恶臭的相关制度与措施,臭气浓度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 3—2005)要求。病死畜禽尸体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管理要求:畜禽养殖排泄物收集、处理、利用相衔接

  在畜禽养殖排泄物收集上,养殖户应实行雨污分流,就是把屋顶瓦片下来的雨水(或在地面流淌的雨水)和污水分隔开,必须铺设排污管道(管沟)和雨水管道(管沟),污水管与雨水管必须完全分开并保持通畅,排污汇聚管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实行固液分离,圈舍内粪便应每天打扫清运,废水(尿、粪水)用专门的排污管纳入污水处理池,排污管材管径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采用水泡粪工艺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必须采用固液分离设备对粪污进行预处理,经分离的粪渣及时运至专用堆粪场,污水自流入污水处理池)

  设置专用堆粪场,临时专用堆粪场四周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堆放大小应满足堆放20天以上生产粪便的量。 干粪定期清运,外运粪便时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

  同时,病死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统一集中处理方式的,必须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池。

  在处理排泄物方面,养殖场周边(或异地)有相当规模的山林、农田、果园、茶园等利用条件,符合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模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可单独进行就地(异地消纳)利用处理,必须有以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集水、酸化池:污水滞留期在12h以上,砖混或钢混结构,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厌氧发酵池:常温发酵地理式沼气池的污水滞留期在12天以上,钢混结构,必需经过不漏水、不漏气的检验。要求以有沼气产出为合格,并做到产用平衡;沉淀、过滤池:污水滞留期在5天以上,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储存池:厌氧出水储存期在10天以上,要求不漏(渗)水、有盖板。

  无生态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要根据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排放水的各项指标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以上或《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在如何更好的利用养殖排泄物方面,沼液贮存利用设施要求:养殖场作为治污系统的主体,应具备养殖排污和利用的基本条件,要对接好沼液的去处;配套消纳土地:应根据养殖量配套消纳土地,确保所有养殖污水均能得到有效消纳。每亩土地最多消纳不超过5头猪产生的沼液;田间贮肥池:田间贮肥池按污水滞留期不少于25天设置,可根据地块或施肥需要配置多只池,采用砖混或钢混结构,要求结构牢固、不漏(渗)水、有盖板;田间沼液输送管道:就地消纳沼液的地方,安装沼液输送管道至田间贮肥池时,要求采用≥DN60的PE标准管道;万头猪场要求自配沼液清运专车,用于定期运输;沼液施肥台账:异地消纳沼液,通过运肥车拉出去使用的场要进行记录、签名,确保沼肥去处明确,无偷排。

  干粪、沼渣综合利用要求:干粪加工系统:对于万头猪场,要求配备有机肥加工系统,能完成自产干粪的商品化加工;干粪去向台账:对干粪去向进行登记,确保干粪有效处置,不污染环境;干粪、沼渣渗水:对于干粪堆积过程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收集,并通过管道输送至田间池或沼气池。

  沼气利用设施的要求:沼气利用设施:养殖场应积极开展沼气利用,完善沼气利用设施,积极开展沼气炊事、淋浴、猪舍保温、沼气发电等沼气能源化利用,严禁沼气直接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沼气储存设备:对于沼气池池容大于200立方的养殖场应完善沼气储存设施,配备沼气储存柜,沼气柜应至少能储存1天以上的沼气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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