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枣庄农业局公布了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记者获悉,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被处10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表现形式等做以详细阐述,对实施含裁量权的行政处罚69项,经细化后69项。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从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上记者看到,对于违法行为情况概述主要包含四类: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而裁量档次,分为轻微、一般、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其中,针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裁量档次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体现为擅自生产、经营农药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屡教屡犯,造成严重危害的,裁量基准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