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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肥料立法刻不容缓

   日期:2014-08-25     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124    评论:0    
核心提示:  8月16日,在泰安召开的新型肥料研发与应用研讨会上,针对我国肥料管理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肥料行业的发展,致使当前肥料

  8月16日,在泰安召开的新型肥料研发与应用研讨会上,针对我国肥料管理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肥料行业的发展,致使当前肥料安全问题突显这一现实,与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肥料立法刻不容缓。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肥料市场。相比之下,肥料法制建设却显得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与肥料有关的专业法,仅有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只是农业部的部门规章。而《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肥料登记许可制度也只是作了些许原则规定。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规定,农业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但此文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作支撑。我国肥料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

  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站长高瑞杰表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2000年农业部发布的32号部长令,因为时间太长,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肥料和肥料市场监管及发展的要求;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管理权限小。目前,农业部正在重新修订部长令,有望年底实施新的部长令。这是权宜之计,重要的是出台肥料管理条例或法律。

  市场秩序混乱、坑农害农事件频发

  由于我国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政出多门,导致肥料市场诚信缺乏,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屡屡发生。肥料的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其中有不法厂家利用含有超标重金属矿石矿渣、未经处理的工业废弃物等对土壤有害的物质生产肥料,对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肥料不合理施用造成土壤生产能力的下降;目前肥料市场秩序混乱,存在严重的名称不规范不科学,鱼目混珠,使农民无从辨别真伪,销售渠道不畅,价格混乱,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个别商贩暴力坑农,使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

  2007年底,聊城某企业发往黑龙江佳木斯市48%的复混肥1500吨,经检验总含量仅为40%左右,公安机关刑拘了企业老板;2008年春,烟台某企业销往山西运城市的300余吨化肥不合格,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2008年秋,寿光市某企业销往鲁北某县50余吨玉米追施用肥料当做小麦底肥,致使小麦长势很差,企业赔付农民30万元;2009年春,临沭某企业销往泰安某县土豆专用肥100吨,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500余亩土豆严重减产。2012年、2013年济阳县崔寨大棚番茄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受害案。

  准入门槛低,包装标识混乱

  许多企业的规模较小、设备简陋、质量检测和管理能力不强。特别是水溶肥料、有机肥料方面表现的更为突出。其企业特点是规模小、产量低、科技含量低、生产环境简陋、产品质量问题多、人员素质不高。有些企业随心所欲,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标识肥料,肥料名称五花八门,加剧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肥料使用者造成误导。

  山东土壤肥料总站主任泉维洁表示,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肥料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出现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职权不明、监管缺位、乱管滥罚、以罚代管等问题。加快肥料立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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