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农计发〔2015〕29号
有关市农委、畜牧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发改农经函[2015]77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4年以前形成存量资金需调整使用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已由省发改委以晋发改农经字[2015]270号文报国家发改委备案(详见附表)。其中2012年以前项目由项目市、县进行了调整,2013年、2014年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进行了调整。
2.厅属有关单位对已调入本行业的项目要补充完善项目管理台账,将调整项目纳入本行业项目管理范围,并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尽早开工,加强技术指导,主动掌握项目实施进度,避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
3.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调整方案,尽快协助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加强对存量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安排后立即使用,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
4.相关市县、厅属有关单位要落实中央预算内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工作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资金调整使用到位,不再形成新的存量资金。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今年四季度中央有关部委将适时组织检查和专项稽察,对于发现的问题作为“不作为、慢作为”予以检查追责,请各部门、各市、县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存量资金调整使用工作。
山西省农业厅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