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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案缩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

   日期:2015-11-0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2227    评论:0    
  记者4日从全国人大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
 
  针对全新的《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新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规定;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岳仲明说,品种审定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
 
  据了解,此前业内对于品种审定制度产生过极大争议。以企业为代表的一方认为,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品种审定制度束缚了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已不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中国也想要打造一个像孟山都一样的种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种审定制度;而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则认为,鉴于中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种子市场化仍处于初期的特殊国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国家看齐,审定制度应予以保留。
 
  实际上,国务院近年来已经多次明确“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要求。对此,有专家早已建议过应以备案登记制取代现行的品种审定制。
 
  而据岳仲明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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