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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不可随便用 勿钻“茶叶通称”空子

   日期:2015-12-29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25    评论:0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说明了地理环境对于植物生长的重要性。茶叶这种神奇的东方树叶也一样,不同海拔、土壤、气候等环境因素下生长出来的茶叶特质也不相同,这不,近日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黄山毛峰”茶后,泡出来的茶无论是色泽还是口感均有所异常,细细观察外包装后才发现,该茶叶名称黄山毛峰,涉嫌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

  此“黄山毛峰”非彼“黄山毛峰”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茶叶包装上的名称是“黄山毛峰”,而黄山毛峰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商家钻了“茶叶通称”的空子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在茶叶包装上使用“黄山毛峰”作为名称,客观上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但是黄山毛峰也是一类茶叶的通称,该公司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t14456.2-2008(该标准是绿茶执行标准,并不是黄山毛峰的执行标准),包装上也没有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有明显区别。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虽然有禁止条款,但执法人员在这三部法律中没有找到对应的处罚条款,只能对商家进行行政约谈。

  消费者可通过标志辨别真伪

  中国是闻名世界的茶的故乡,不同的地域孕育出多样的茶叶,而这些茶叶有的已经申请了商标专利受到保护,不可随意生产、命名与销售。

  正如大家熟悉的安溪铁观音、武夷大红袍、西湖龙井、洞庭湖碧螺春等,原产地生产的茶叶滋味更纯正,品质也相对比较有保障。但这就有可能导致其他产区的茶叶冒充优势产区的产品进行出售,不仅损害了原产地茶叶的品牌,也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茶叶时,可查看产品外包装上在显著位置是否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此外有些受保护产品还有自己的二维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扫描标志上的二维码来验证相关产品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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