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6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予以公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6日13:00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五名,代表公司股份871745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534291100股的16.315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五人,代表股份871745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6.315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17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梁爽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