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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14北农债”2016年付息公告

   日期:2016-04-06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4318    评论: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4月7日,凡在2016年4月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4月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发行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简称“14北农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03)至2016年4月8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4北农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北农债

  3.债券代码:112203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7.24%,即每张派息额7.24元(含税),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

  8.起息日:2014年4月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8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11.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于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个付息日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根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3.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4%。

  1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4月8日。

  1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4北农债”的票面利率为7.24%,每手“14北农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9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5.16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4月7日

  2.除息日:2016年4月8日

  3.付息日:2016年4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4月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北农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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