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日前签发第40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已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根据具体的情形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办法》规定,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情况的许可证由申请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具备生产经营场所、相应设施设备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等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主要对生产经营活动、档案制度执行以及林木种子质量等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省(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制定。此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