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
我国未来将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权利义务、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根据条例实施情况,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5月17日表示,目前,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形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全面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在积极探索;新安江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不过,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总体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补偿工作起步较晚,对补偿规律认识还不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
《意见》提出,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大问题研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权利义务、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根据条例实施情况,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生态保护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生态受益者以及代表受益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补偿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现有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渠道比较单一。《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
在纵向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要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要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在横向方面,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在市场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大多数生态功能区也是贫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生态问题和贫困问题相互交织。生态保护补偿有利于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高保护生态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绿色生态空间。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有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保护补偿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而生态损害赔偿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安排。
此外,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都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是受益者,而生态损害赔偿主体是损害者。生态保护补偿通常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市场交易等市场手段,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而生态损害赔偿通常采用生态环境修复、货币赔偿等方式,让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
《意见》提出,要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