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第1745号公告,出台了百草枯水剂在我国的禁用时间表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登记申请(包括续展登记申请),适时撤销现有百草枯产品的农药登记”并要求请参照执行。
2016年5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4-滴丁酯等农药禁限用措施意见的函》中,拟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
我们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希望农业部等部门能够对百草枯启动再评价程序,科学评估其风险性。然后再做出必要的管理措施。
国际上对安全风险的农药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已成惯例:2007年欧盟以环境和安全原因禁用百草枯,2016年4月加拿大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对百草枯进行特殊风险评估,在实施多种风险缓解措施的前提下,保留百草枯登记;2015年3月,WHO发布的一项称孟山都农达除草剂中所含草甘膦成分“可能致癌”的决议,引起全球热议和恐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欧盟成员国对草甘膦重新评估,2016年5月,FAO和WHO在重新评估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称,草甘膦不大可能致癌。
我们经常在说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在百草枯风险评估这件事上与国际接轨,就是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公正透明的进行再评价,科学技术问题就让专家去做,让科研数据说话,让行政领导和利益攸关方远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