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后生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创立以来已修正3次。此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分别从保护对象界定、强调公众参与、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权责和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扩大保护对象界定范围。如第二条中“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一次将卵、蛋和衍生物攘括其中,更加符合现实需要。二是首次强调公众参与和保护宣传。如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及第八条中规定政府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该法甚至在第六条中明确表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三是明确政府权责。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很多法条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权责,如首次明确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经费,规定工作内容,如“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等。四是进一步细化处罚标准。2009年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共有9项法条,而此次修订后的该部分法条增加至16项,且违法处罚标准均细化至具体数额。
此外,“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在最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得到进一步发扬光大,如第25至第29法条均有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分别从许可、限制、买卖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