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名称: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26日14:30
3、现场会议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177229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9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211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股份1772506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4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公司股份44189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安徽长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7725067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418995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陈志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