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县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消费者协会所做的比较试验是履行其公益性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消协比较试验行为受到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是继中消协后全国第二个,同时也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个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的案件。
去年5月至9月,市消协开展了第二次蔬菜比较试验,市消协工作人员和“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随机购买3类(常规/绿色食品/有机)31件蔬菜,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四站)进行检测。本次蔬菜比较试验总体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不认可比较试验结果,认为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市消协侵犯其名誉权。
蓟县人民法院认为,消协所做的比较试验,是该职责的具体表现方式。消协按照普通消费者实际消费程序购买了多家蔬菜产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消协对检测结果并未做任何修改,没有使用贬低性语言的行为,没有对原告产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原告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受到损害。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即天津市蓟县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