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农委函〔2016〕442号
关于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两证”合一,不再按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按照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种子企业,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建设,严把市场准入关,省农委决定对全省种子企业重新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全省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
二、换证时间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应具备相应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换发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换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换证企业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中国种业信息网。
(二)审核考查。审核机关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
(三)分级审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五、具体要求
(一)换取新证的种子企业必须具备《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程序及时限要求,严禁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
(三)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在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必须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四)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在开展换发许可证的同时,要按照谁“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未申请换证的持证种子企业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清理要按照企业办理许可证时应具备的条件,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技术人员、加工设备、检验仪器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已不具备办证时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以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注销其原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