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农地制度安排造成的高交易成本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土地流转,实现资源配置的重要障碍。自2011年开始全国试点的农地确权制度首次在实测基础上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登记颁证,从而为农用地的规模流转奠定了产权基础。
我们使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2011-2012年第一次全国基线调查数据,建立模型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该样本分布在全国28个省份的150个县级单位,450个村级/社区单位,共计10257户、17708人。问卷包含个人、家户和社区等3个层面的丰富信息。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农地确权使得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可能性显著上升约4.9%,平均土地流转量上升了约0.37亩(将近1倍),土地租金率则大幅上升约43.3%。
确权促进土地流转
具体来说,从土地流转率来看,确权村农户的土地流转率比非确权村高出4.3%,并具有边际显著性;当控制更多的村庄特征变量后,该系数进一步上升到约4.9%,并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
从土地出租面积来看,确权村的户均土地租出面积比非确权村高出0.29亩;当控制更多的村庄变量后,该系数进一步上升到0.37亩;考虑到非确权村农户的户均租出土地面积为0.35亩,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确权村户均租出土地面积较非确权村高出1倍。这说明,确权确实提高了土地租赁市场的活跃度,土地流转显著增加。
确权带来土地资产价值的提高
考察土地产权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标准做法,是比较两种其他属性相同的土地市场价值的差异。而结果显示,确权村的土地租金率较非确权村大幅上浮42.9%--43.3%。这说明,确权切实加强了农民承包经营权的产权强度,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内在价值,从而推高了土地租金率。
确权降低土地调整制度风险
由于确权的实质是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稳定地权,因此我们猜想,如果某村庄长期内一直未调整土地,使得农户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预期很高,那么确权对该村庄土地流转的影响应较小;相反,如果某村庄在若干年内曾发生过土地调整,村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缺乏信心,那么确权对该村庄土地流转的影响应该较大。而检验结果完全验证了这一点:对于20年内无土地调整的村庄而言,确权对土地流转的边际效应并不显著;而对存在土地调整的村庄而言,确权则显著提高了农户的出租概率和土地流转量。这说明,农地确权主要通过降低土地调整的制度风险,从而促进了土地流转。
确权的效果具有滞后性
我们还对农地确权的滞后效应进行了考察。由于以往政府试图稳定地权的努力并不能完全阻止村庄内部的土地调整,因此农户需要时间来了解并对此次确权政策产生信任;同时,从农地确权到对土地流转产生影响也需要时间。结果同样验证了我们的预期:对于确权不足两年的村庄,确权对土地流转影响系数较小且不显著;而对于确权达到2年以上的村庄,其土地流转率比未确权的村庄显著高出6.5%,户均土地出租量显著高出约0.48亩。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确权在短期内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不显著这一发现也杜绝了确权与土地流转之间存在反向因果的可能性:由于被解释变量是过去一年间的土地出租的实际发生率,而确权发生在至少两年以前,显然,如果土地流转本身也决定了村庄能否被选为确权村,那么对于确权时间较短的村庄来说,其回归系数也应该是显著的。因此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前述的估计结果并不存在我们所担心的反向因果性偏误。
确权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我们发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与农户的个体生产率特征密切相关。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组别,比如户主为女性或老年人,以及自评健康一般或较差的家庭,确权对其土地租出的影响更大更显著。这也呼应了此前有研究认为确权会使得农业生产率较低的女性户主家庭更倾向于出租土地的结论。因此这一分组估计的结果表明,确权能使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更愿意将土地租出而减少或退出农业生产,从而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
同时我们还发现,对于家中有人长期外出打工的组别,确权使得农户的土地出租率大幅上升7.3%;而对于家中无人外出打工的组别,确权的效应既小且不显著。这一结果可清楚地说明:外出打工的农户比其他农户更加具有出租土地的愿望和需求,因此土地产权一旦稳定,便能极大刺激农户的土地出租行为。另外,由于外出打工的劳动力往往是家中的壮年劳动力(尤其是男性),这也可能意味着确权使得家中农业劳动力不足的农户更倾向于租出土地。
确权促进村庄层面土地流转
最后,我们在村级层面上进一步考察了确权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结果显示,确权村的土地流转比例比非确权村显著上升了5.4%--6.1%。因此确权显著促进了村庄层面的土地流转。另一方面,确权村的土地租金率明显也更高,确权村比非确权村的土地租金率大幅上升了70.5%--77.8%,并具有边际统计显著性。
厘清边界、权属,取信于民
一是土地确权必须彻底厘清土地的产权边界和权属关系,才能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实际调研中发现,某些地区为了加快推进确权改革,在土地权属和产权边界并没有得到清晰厘定的情况下就匆忙发放承包权证书,甚至出现了承包权证和实际耕种地块相背离的“确空权”的现象,从而为未来的土地流转埋下了纷争隐患。
二是确权必须固定土地和农户之间的权属关系,一旦确权后土地不应再调整,从而永久性保障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确权改革之所以起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该政策的信任程度。如果确权后仍因人口变动、迁移和土地征用等原因而发生土地调整,那么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预期就会重新发生改变,确权的政策效果也会大大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