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13:00时在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6年10月12日13:00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股份1353314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534291100股的25.329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46970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15.852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6344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9.476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0.000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6%;反对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5330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6%;反对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67%;反对票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333%;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梁爽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