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1、交易基本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英农业”)于近日与河南鸿源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鸭业”)及自然人黄昆、刘季梅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公司拟收购鸿源鸭业及自然人黄昆、刘季梅持有的郑州瑞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益实业”)不低于51%的股权。
2、上述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待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要),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交易标的
瑞益实业法定代表人为宋保玲,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鸭类养殖销售;家禽屠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22684626249N。
鸿源鸭业及自然人黄昆、刘季梅合计持有瑞益实业100%股权,其中鸿源鸭业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持有瑞益实业60%股权;黄昆、刘季梅各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分别持有瑞益实业20%股权。
瑞益实业、鸿源鸭业及自然人黄昆、刘季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方
甲方(受让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河南鸿源鸭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长峰
乙方二:黄昆(身份证号:41010519880207****)
乙方三:刘季梅(身份证号:41292519701223****)
2、转让标的
乙方合法拥有的瑞益实业51%的股权。乙方一、乙方二、乙方
三各自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在甲乙双方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但确保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瑞益实业的股权不低于51%。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格原则参照具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机构由甲方指定。具体转让价格在双方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根据目标公司资产相关权利确认与未来经营绩效相匹配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在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三、本次拟收购股权的目的及存在的风险
瑞益实业在当地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且有一支优秀的行业管理团队。公司此次拟收购其部分股权,能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优化企业产品结构,增强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由于目前仅达成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期对收购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结果仍可能影响最终的股权收购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