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如何,事关粮食产出能力。《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近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于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
这是记者从5日举行的《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发布会上了解到的。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区及特定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划分,将为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提供科学的指标和方法。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质量监测处副处长任意介绍,标准从农业生产角度出发,对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价,将耕地质量分为10个等级。一等地质量最高,十等地质量最低。标准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明确了相关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和划分标准等。
农业部2014年曾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根据这份公报,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7.3%;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比例为44.8%;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比例为27.9%。
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说,这一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摸清耕地质量家底,掌握耕地质量变化趋势,科学评价耕地质量保护成效,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同时,标准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开展,也有利于指导各地根据耕地质量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