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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男子在城中草原打野鸡被刑拘

   日期:2017-03-23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137    评论:0    

  3月2日中午,正在家休息的段先生听到一声脆响,他起床从阳台向外面眺望时,又是一声响。根据当兵的经验,段先生确定,这个声音是枪声。枪声从家对面的赛汗塔拉生态园传来,感觉此事非同小可,段先生急忙报案。

  九原区公安分局赛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出击,将正在公园里到处转悠的范某抓获归案。因范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赛汗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到九原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经讯问,范某所用的猎枪是他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枪长1.2米,单筒,枪托是木头的,枪筒是铁的。原来,范某的父亲原是石拐矿上的一名工人,去世后就把枪留给他了。2015年秋天,他拿出枪来试了试,发现还能用。这次开枪,他是想打野鸡做标本。面对民警询问,范某称子弹是自己做的,做子弹的方法是父亲教的,共做了10发,当天用了3发。

  范某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自制子弹,并用猎枪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刑拘。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对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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