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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鲜冰瓶以蔬菜价售出违法

   日期:2017-04-12     来源:聚农网    作者:jn720_zx    浏览:99    评论:0    

  今天,海南省海口市首例涉及蔬菜市场整治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宣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章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蔬菜批发商用于保鲜的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这一“行业交易惯例”系违法行为。

  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蔬菜价格畸高,琼山区工商局就此对南北蔬菜批发市场蔬菜销售情况展开调查,发现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者章某某涉嫌销售蔬菜短斤缺两后,决定对章某某立案调查。

  通过对章某某进行多次询问、现场勘验、抽样调查和提取章某某自2015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的销售单据,琼山区工商局认定章某某将夹杂在蔬菜当中的保鲜冰瓶计提蔬菜重量,多计12224斤和多获得37498.4元销售收入,具有市场禁止的“短斤少秤”行为。

  2016年3月15日,琼山区工商局向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章某某当场提出听证要求。琼山区工商局于2016年7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后,于8月24日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章某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罚款374984元。

  章某某不服处罚决定,于9月19日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12月1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琼山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琼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章某某主张的在蔬菜销售的市场中用冰瓶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在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立柱和横杠上都已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以4斤冰瓶等同蔬菜售出的所谓“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蔬菜成本,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销售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嫁,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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